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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论』浅谈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观看语言教学

来源:职称论文咨询网发布时间:2022-07-10 03:31:50

  论文摘 要:本文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观为理论基础,从“意义用法论”和“语言规则说”出发,探讨这两种观点对语言教学的启示。认为着眼于用法的教学有利于培养学习者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而语言规则能指导学习者正确恰当地使用语言,从而提高语言交际能力。

  自20世纪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之后,许多哲学家都对语言和意义的问题作了深入探讨。从弗雷格、罗素,到维特根斯坦,再到奥斯汀、乔姆斯基,哲学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种种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和假说。维特根斯坦作为一名伟大的哲学家,对语言更是有独特的思考。尤其是他思想的后期,被认为是其观点走向成熟的阶段,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本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用法论和语言游戏规则入手,分析其观点对语言教学的启示,从而深入领悟其语言观的内涵。

  概括来说,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观的核心有二:一是词语的意义就是其用法;二是语言是一项受规则制约的生活形式。本文重点在于分析这两种观点对语言教学的启示,因此对观点的具体阐释将不再赘述。

  词语的意义就是其在语言中的用法,这一观点对于语言习得和教学有最直接的启示。也就是说,是学习和教授语言要着眼于用法。“意义用法论”是在批判指称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指称论认为,词语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指称论在语言教学中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如成人在教儿童习得语言时,经常采用的方法就是指着某一事物(如一条狗),告诉儿童这是“dog”。无可否认,这是教儿童习得语言时不论地域、不分而广泛运用的一种方式。维特根斯坦也承认,“the meaning of a name is sometimes explained by pointing to its bearer.”(§43:106)

  但是,这种“指物言物”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常常奏效的。事实上,很多词汇并不作为事物的名称,对于这类词的习得就无法用指称对象来说明了。例如对于“but”这个词,我们不可能指着某一事物告诉别人“这就是‘but’”,而只能提供例子说明它的用法,使学习者明白意义。我们可以举例如“he is very young,but he can do the job very well”,并解释说,“but”用来连接两个简单句,而且后句是对前句意思的转折。

  有段相声,说的是父亲用一种特别的方法向儿子解释“生气”“愤怒”“发疯”和“哭笑不得”四个词的意思。他连续四次拨打同一个电话,不断激怒对方,从而让儿子体会到对方情绪的变化,明白这四个词的含义(陈中原,2001)。尽管这个父亲的教育方式不免极端,但却是通过具体的实例使别人明白词的用法和意义,这样的教学方式生动实际,更能帮助学习者准确把握词义,从而进一步提高运用语言的能力。

  既然用法即意义,那么不同的用法当然会导致不同意义的产生。因此,我们不能把意义看成是孤立的、静止的,而必须结合具体的语境和上下文,从丰富的生活形式中理解意义、习得意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也要善于引导学习者去引申出词的新义,使之与具体的语境相符。例如,对“you’d better use your head”,学习者可能了解“head”一词的基本意义是“头,头部”,从而把整句话理解为“你最好用你的头”。但这显然并不恰当。此时,教师应当指出,“head”在此句中的用法或意义不再是“头”,根据日常表达习惯和上下文,能够引申出“head”的另一个意义,即“智力,头脑”。因此这句话可以译为“你最好动动你的脑子”。再如讲解“what a good friend you are!”时,教师可以安排两种用法,一种情况是在得到了朋友的帮助后所说,第二种是在遭到了朋友的拒绝帮忙或冷嘲热讽之后说。这样一来,学生从不同的语境出发,很容易体会这句话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情况表示褒扬和赞赏,第二种则意味着“你真不够朋友!”,有挖苦和反讽意味。

  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同象棋一样,是一种受规则支配的游戏。“language is a rule-governed public activity.”(§40:106)正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系列规则,使语言中词语的一定排序变得饶有意义。如yī,èr,sān等声音本身并不具有意义,中国人自古给这些音规定了特殊的用法规则,在生活中用它们表达数量概念,这样它们才成为了数词,获得了意义。因此,习得语言的目标,就是要学习词语和句子的使用规则。“语言教师的任务,就是教学生掌握规则。”(徐烈炯,1990:79)

  小学时我们都做过组词造句的练习,老师评判的标准就是人们日常运用语言的情况。如果符合常用词的规则,就认为是对的,反之则是错误的。如下面两句:

  一般来说,人们认为句(1)是正确的,句(2)则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根据日常的表达规范,“实现”的宾语常是“理想、愿望”一类的词,而“计划”虽也表示主观的设想,其谓语常由“实施、完成”等词充当。正是不同的使用规则造成了其用法和意义的差别。

  著名的语言学家noam chomsky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competence”(能力)和“performance”(行为)的区分。他把“competence”定义为“理想的说话者对母语规则的知识”(戴炜栋,2002:5)。他还指出,语言学家应以“competence”为研究对象,即研究语言使用者所内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尽管乔姆斯基的观点被认为是心灵主义的,难以验证,但却也能说明语言规则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维特根斯坦“规则说”的一个照应。

  当前,语言习得领域广为接受的理论是在认知主义基础上的先天后天相互作用论(interactionist view)。这一理论在承认人脑有先天认知机制的同时,也重视环境因素和后天学习在语言习得中的作用。“儿童语言习得的过程,是从周围环境的可接触的语言输入中不断归纳、提炼语言规则的过程。”(齐沪扬,2004:241)。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用法”,习得语言就是掌握规则的观点,这同当前普遍认同的语言习得理论也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认为,对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规则”,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语法规则。语言是一个丰富复杂的系统,仅仅掌握时态、搭配等语法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拿象棋来说,一个人可以每一步都遵守棋规却并不一定会下棋。语言同样如此,“乔姆斯基和无数学者都不断指出,一个合乎语法的句子可以是无意义的”(陈嘉映,2003:314)。例如“我妹妹是女的”这句话,从语法上说无疑是合乎规范的,但却让人觉得荒唐可笑,毫无意义。可见,掌握语法规则并不是语言教学的唯一目的。

  由此,笔者认为,必须从广义上去理解维特根斯坦“规则”一词的含义。语言规则不仅依赖于语法,而且依赖于语用规则、人际交往规则等等。语言教学的目标,一方面是培养学习者规范使用语言的能力,即符合语法规范;另一方面要使学习者准确地切合交际主旨,在不同场景下有效地进行言语交际,即提高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从“语言游戏”入手,阐述了意义,即用法、游戏要遵从规则的观点。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了二者与现代语言教学的相关之处。笔者认为,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用法论”在语言教学中很有指导意义,启发我们在讲解词义的同时注重结合语境,使学习者对意义的把握更为准确。“语言规则说”同现代语言习得理论相辅相成,但我们要从宏观角度来理解“语言规则”,认识到语言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语法规则,而且要综合考虑文化以及语境等因素,以达到言语交际的最终目标。

  [7]王大为.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点及其影响[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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