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几年“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逐渐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的热点问题。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具有办学主体多元化、建设背景产业化、社会服务综合化等主要特征。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建设路径包括:明确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定位,确立其法人属性以及完善管理机制。
关键词:高职院校; 混合所有制; 产业学院
2020年7月,教育部和工信部联合下发了《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对产业学院的建设目标与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我国高等院校现代产业学院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结合早前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等多个政策文件中提到的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笔者认为,在一系列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探索构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大有可为。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内涵及特征
产业学院是近几年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其概念起源于21世纪初在英国创立的开放式远程教育机构——产业大学。 英国产业大学的办学模式与组织形式为后期产业学院的构建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产业学院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实践开始于2012年,早期探索者为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其与政府部门及当地行业产业合作举办了南区电梯学院、沙溪纺织服装学院等4个二级产业学院。 随后,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掀起了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热潮,近几年“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也逐渐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的热点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概念还没有达到共识。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内涵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混合所有制,二是产业学院。 具体而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必须具备混合所有制基本属性,即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交叉融合投资举办; 同时具备产业化背景,服务于区域行业产业发展,与区域产业发展紧密联系、高度融合,以地方产业链发展的需求为驱动力,开展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管理咨询等社会性服务。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特征主要为三个方面:
一是办学主体多元化。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办学资本包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营资本、境外资本等不同类型,其办学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产业园区、龙头企业、个人等。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产权主体必须是二种及以上的不同所有制属性的资本,不同性质的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是“混合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二是建设背景产业化。 高职院校产业学院与一般的二级学院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明确的产业服务面向,具有鲜明的产业化建设背景,与区域行业产业的龙头企业联合办学,其专业(群)布局、课程设置、产学合作等都直接面向区域产业集群。 产业学院具有明确的服务功能定位,立足于区域产业集群地,通过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向区域产业集群定向培养精准人才。
三是社会服务综合化。 产业学院是高职院校独立运作的二级教学机构,行业企业与产业学院相互共建共管,能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是深度的产教融合,不仅共同出资办学,而且在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创新发展等方面实现综合性的社会服务。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建设路径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建设,应契合区域产业集群与高职院校教育质量提升、专业结构优化的协同发展,不仅要达到产业与教育要素优化组合的科学合理性,还应实现资源结构与效益的快速增长。 同时,通过产业布局与关联专业之间的相互融合与衍生,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之间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构建、教学方式改革、科学研究创新、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融合。
(一)明确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定位
建设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首先必须明晰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本质属性、主要特性及办学定位等,科学认识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的差异。 二级学院是附属于高职院校下设立二级教学单位,其在产权结构、办学主体、创建宗旨、运行机制等方面皆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存在不同之处。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要融入区域产业集群及产业链,不是把学科、专业(群)简单累加与拼凑,而是从产业市场与教育行业深度融合的角度,综合权衡产业与专业(群)之间的逻辑发展关系,不偏离区域产业链对应的知识、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供需要求。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实行的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下的资源高度集成模式,即在学科设置、专业(群)布局的基础框架上,按照高职院校发展方向与产业学院服务定位的具体需求,重点围绕区域产业集群、产业链的发展轨迹,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双方知识、技术、资源、创新、信息化的高度“共享”集成,从而形成集“产、学、研、创、用”五大功能为一体的教育模式与合作服务机制,实现有效的专业人才培养和精准的服务功能定位。
此外,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应实现区域产业集群内外多方主体及要素的有机整合,打通产业学院与行业、企业、研究所、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多种机构的合作以及技术协同的交流沟通渠道,破除制约双方可持续发展的阻碍和瓶颈,建成协同合作、深度融合、功能齐全、结构严密、互通互进的发展模式。
(二)确立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法人属性
确立法人身份是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目前我国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体系与框架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法人身份问题无法可依,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法人身份更加难以确定。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法人地位和法人属性问题,可以从二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是依据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法人类型的分类,明确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法人属性。 《民法总则》从是否营利、是否以国有资产举办、是否具有公益性等方面的界定,将法人分成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类型。 由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本身的根本属性和办学特征,以及资本的逐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存在的冲突与矛盾,无法将其归类于《民法总则》中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类型。
高职院校不属于营利性法人,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承担着公益性职业教育的主要功能,定位为营利性法人显然不合适; 产业资本、私有资本等非公有资本参与办学必然要求实现资本增值,这也不符合非营利性法人的特征。 因此,可将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定位于特别法人。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作为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的职业教育、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多种职能,与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共同出资举办组建,符合特别法人的基本特征。
其次,可以参照以往独立学院的管理办法,确立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 虽然2020年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预示着独立学院即将退出我国高等教育的历史舞台,但独立学院十几年的发展模式与办学经验,对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而言,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因为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发展背景、办学特点和主体属性,与以往的独立学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2003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独立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008年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独立学院享有学位授予的自主权,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独立自主的办学权。 因此,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法人身份问题必须依靠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明确的条文予以明确。
现有的很多教育政策文件都鼓励发展具备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产业学院,比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等文件,但在确立法人属性层面没有明确的条款。 所以,只有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增加明确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法人资格的条文; 或者颁布专门性的关于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法人资格方面的政策文件,才能从法律层面明确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法人身份问题。
(三)完善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管理机制
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由于办学主体多元化,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双重发展原则,完善管理机制和构建现代治理结构是产业学院高效运作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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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据办学主体的出资额度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根据股权在董事会、监事会享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处置权等,产业学院在党委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通过起草产业学院章程规范与明确各办学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要有效的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参与到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管理中。 产业学院可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加强合作,成立产业学院治理专家委员会,监督与检验产业学院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成效,并在市场预测、产业调研、决策咨询等方面开展针对性的指导工作。
第三,将深度产教融合、协同创新发展的管理理念贯穿产业学院办学的全过程,产业学院与行业产业共享整合教育资源,引领学科、专业(群)建设的改革,推动人才定向培养的目标,组建稳定的专业教学团队,构建系统的标准化实践教学场地,强化产业学院校企协同发展的功能。
【参考文献】
[1]黄文伟,郭建英,王博.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生成逻辑与制度建设[J].职业技术教育,2019(13)
[2]杨应慧,杨怡涵.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院校产业学院发展研究[J].职教论坛,2018(12)
[3]金炜.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的建设逻辑、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J].教育与职业,2020(15)
作者:卢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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