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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经济法化面临的困境及改革思路-经济职称论文发表范文

来源:职称论文咨询网发布时间:2022-06-05 21:22:55
下面文章先是对于税法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分析了税法调整的对象,税法经济法及其依据,在税法经济化改革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也面临了一些发展困境,为此,想要有效实现税法的合法化,就必须从税法的角度,积极研究税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从而引导我国税法能够积极转变。   关键词:税法,经济法化,反思   一、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指与税收有关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构成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它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规范了国家和社会成员在征税、规范了国家公民在税收秩序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维护了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利益,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合法的保护。纳税人和个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为规范国家和纳税人征收和征收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税法具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法。[1]   二、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税收活动中的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由于国家机构的税收而发生的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征缴税收的这一过程的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政治干预介入私人经济,将私人拥有的一部分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国家资本的过程,这其中产生的税收关系错综复杂。它包括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一定的公共权力关系,是由税收经济、征税程序和税收管理维护的复杂关系共同构成。在税收关系上,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即私人所有制向私有制的转移,是本体和中心、起点和终点的关系。税收程序与税收监督与保障之间的关系都是由于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为税收经济关系和社会服务。因此,本文认为税收关系是性质非常复杂的特殊形式经济关系。   三、税法经济法化及其依据   在我国,人们普遍认同“税法归属于经济法”这一说法。“法制白皮书”明确提出,首先将经济法定义为“从整体社会利益出发,规范国家整体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干预、规范或控制经济活动。“经济法为国家提供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和体制框架,防止自发性盲目市场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从制度解读来看,“法制白皮书”显然是把税法问题作为经济法的一个法律分支来看。[2]国内法学家张守文教授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经济法和税法的关系作了一个更精准的总结:“税法与经济法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税法与经济法在目标、本质、调整手段和经济作用等诸多方面都保持着一致,是我国经济法的一大构成板块,但同时,税法作为经济法的具体部门法,在调整特征、对象和调整制度等多个方面都有其系统的独特性,因此经济法和税法是整体与部分、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想要形成完善的现代税收制度还有一定的困难。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为改革我国税收制度,实现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和税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一般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已由最初的不完善体系发展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规律的、以财政收入为主要对象的综合税制。   四、税法经济法化的困境   (一)税法的概念不明确   在税法改革的概念中,税法是国家的税收法律还是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尖锐问题。从法律改革实践来看,这好像还是一个长期存在、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作为现代法的税法应该是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应该是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税法的存在意义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但其只是简单地停留在法律认识论的层面上。法律的实践特性确立了税法是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中心思想的法律。为了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实现税法的现代化发展,必须在税制改革中消除税法的概念。   (二)税法改革的目标不明确   站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场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提出税法改革的明确的现代化税法改革目标。这种局面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税法的经济规律使得税法只能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附属部分,使人们更专注于运用税收的这一作用去弥补市场不完善,规范经济运行。因此,就掩盖了税制改革“改革”的真正意义,最终导致我国现代税制改革的目标始终不明确的局面。[3]   (三)税法的原则不明确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派生”的,换句话说是被经济法等其他法律“推导”出来的。从认识论来说,法学学界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税法原则。一直以来,人们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不与税收的法定原则相违背,但数量税收原则并不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立法层面基本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和行政的规范只能作为一个起点。数量和税收的原则还没有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证实,因此目前还不能在当代中国的税法变革中起到引导和塑造作用。   (四)促进税法经济法化的有效措施   根据税收的目的,可以将税收分为财务税收、经济税收和社会税收三种,与之对应分别有三种税法,来达到保证税收的顺利获得、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以及实现国家相关的社会政策的目的。财政目的税法是以维护人权、建立一定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社会目的税法的前提是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虽然牺牲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但在比例原则下,建立了以税收为工具的标准化制度。这三者税法的结合,时代其延伸的范围更加广阔。但是,这也严重影响了税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限制了税法的现代化改革的发展。因此,只有将税法的范围进行合理的界定,使税法脱离财务目的税法的有限范围,将经济目的税法和社会目的法融入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发展体系之中,深切明确税法的本质,明确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才能促进我国税法体系的真正转变。   五、结语   税法是保障我国国家机关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对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它能够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强力保证,同时,它也能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我国在国际市場中的经济交流。为确保税法与时俱进,保证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必须结合我国税法经济法化的现状和问题,积极反思推进税法的经济法化改革。   参考文献:   [1]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6-8.   [2]张小军,赵海兰.后危机时代中国法本法硕培养路径选择--以比较法为视角[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6(4):45-46.   [3]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追寻财税法的真谛--刘剑文教授访谈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94-295.   相关范文阅读:税收与企业投稿新税法下所得税鉴证   本篇文章是由《税收与企业》发表的一篇税收论文,是税收理论刊物,主办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主管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学会宣传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理论,介绍税收工作经验,帮助企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为税收工作、企业改革与发展和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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