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亚洲空间合作的突出特征是主要空间国家对合作主导权的竞争。随着空间活动的发展,中国、日本等国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本国的竞争优势。“一带一路”背景下逐渐形成的“空间倡议”为我国作为东道国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确定了新的角色定位,也为我国主导亚洲空间合作提供了良好契机。
但是在参与建设空间信息走廊等“一带一路”空间项目的过程中,诸多法律问题应需妥善解决:作为空间信息走廊项目的共建者,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应协调其成员国与其他“一带一路”国家“共享”成果的关系,还应保障其成员国作为项目建设投资者“共赢”的合理性;作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应依照其公约规定妥善处理相关盈利,并在必要时建立管理机构。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主导权竞争;法律挑战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发展及其绩效评估
[摘要]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受到广泛关注。从绿色发展的条件、政策与实践着手,选取2000—2014年“一带一路”沿线45个国家的面板数据,结合全局技术和非径向方向性距离函数对决策单元的效率值进行测度,构建能源投入效率、碳排放效率和绿色发展绩效三个指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发展状况进行量化分析。
自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已在诸多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外空技术对“一带一路”建设有重要意义。2016年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中国未来五年空间计划将“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①,该项目致力于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空间信息服务,助力推动实现互联互通,这为中国推动国际和区域空间合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区域空间合作的角度看,中国和日本都以本国发起的合作机制为平台,积极拓展合作伙伴。中国倡议的平台为2005年建立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亚空组织)。依据国防科工局和发改委印发的“指导意见”,亚空组织是建设空间信息走廊的重要参与机构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诸多法律问题应予厘清,这样才能保障在实现持续性互利共赢基础上的共建和共享。
一、主导权竞争背景下的亚洲空间合作
1.亚洲空间合作的主要模式:
亚空组织与亚空论坛中国发起的亚空组织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地位,目前有八个成员国。从法律规范角度看,组织公约对成员国的合作活动、资金来源及成员国参与合作项目的利益分配原则等做了规定③:①在合作活动方面,亚空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活动分为基础性和任择性两类。②在组织的财政来源方面,公约规定合作项目和基本运营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国财政出资。各成员国对于亚空组织的财政出资总额由理事会决定。
③关于成员国参与合作项目的利益分配,亚空组织借鉴了欧空局的“投资返还”原则,将该原则作为实现组织工业政策目标的基石。亚太空间机构论坛(亚空论坛)于1993年由日本发起,该论坛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机构间会议。迄今为止,论坛已组织召开了25次年会①。研究者注意到,论坛建立的最初目的为促进亚太地区空间信息的交流和沟通[1],而随着亚洲空间合作主导权竞争的不断加剧,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以及文部科学省开始推动在论坛框架下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事实上改变了论坛作为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的性质。[2]
2.亚洲空间合作的主要特征及最新发展
亚洲地区具备空间能力的国家(中国、印度、日本及韩国)之间较少开展实质性合作活动,但几个国家都试图广泛联系该地区其他国家开展合作,以建立政治和经济影响。[3]这实质是亚洲各空间强国之间政治关系在外空活动中的体现。
(1)亚洲空间合作的主要特征
通过分析亚空组织及亚空论坛的合作模式及合作项目执行状况,可将亚洲空间合作的特征概括如下:其一,两个机构都主要依赖发起国的技术及资金投入。与欧空局建立之前成员国缺少独立开展空间活动能力的情况相比[4],亚洲的情形大相径庭。无论是亚空组织还是亚空论坛,在建立之初其发起国都已是世界上重要的空间强国,但两个机构的多数参与国并不具备相应的空间技术能力。对发起国而言,主要目标在于取得区域空间活动的政治和经济影响,为此中国和日本便分别成为了其所发起建立的机构框架下合作项目的最主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者。
而对于项目的其他合作者而言,因为大多不具备独立开展空间活动的能力,也乐于接受区域机构框架下合作项目带来的裨益。其二,合作内容主要围绕该地区的公共事务。从欧空局的经验看,成员国开展合作的动机在于促进区域和其本国空间工业和经济的发展[5],而“投资返还”原则的有效实施保障了目标的实现。因此,欧空局框架下项目的合作规模较大,且涉及诸多空间活动领域。从亚洲情况看,合作项目主要集中在与地区公共事务相关的问题上,例如灾害减缓和预防、空间碎片的追踪及环境监测等。
(2)亚洲空间合作的最新发展
在主导权竞争背景下,短时间内很难期待各主要空间强国在合作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并开展更大规模的合作。但伴随空间活动发展及相关因素的变化,亚洲空间合作呈现出了新的发展态势。亚洲主要空间国家国内私人实体空间活动能力不断增强及本地区越来越多国家对空间技术和设施的需求增大,使空间合作主导权的争夺正逐渐演变为对本地区空间项目、设备和产品市场份额的竞争。
这种演变一方面要求各空间强国完善国内空间立法,促进本国私人实体空间能力的不断发展,为即将出现的商业空间合作及竞争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则要求其所依赖的竞争平台逐渐开展更具实质性的合作项目,扩大合作规模,从而在主导权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对此,中国和日本都采取了相关措施。从国内立法的角度看,日本于2016年末通过了两部鼓励私人空间活动的法律[6],中国也几乎在同一时间公布了最新空间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空间活动。
在区域合作层面,日本在亚空论坛框架下联合印度及韩国等开展了新的合作项目。中国则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提出空间倡议,将亚空组织纳入“一带一路”框架之下。“一带一路”空间倡议的提出为我国争取亚洲空间活动主导权提供了契机。作为我国重要区域空间合作平台,亚空组织应适时调整角色定位,应对挑战。
二、“一带一路”推动亚洲空间合作:
中国获取主导权的新契机及亚空组织的新角色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政府在外空活动领域的积极作为为亚洲空间合作主导权的竞争提供了有力支撑,正逐步形成“一带一路”空间倡议。
1.“一带一路”空间倡议:
中国主导亚洲空间合作的新契机“一带一路”空间倡议可简单概括为: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依据“一带一路”基本理念和精神推动国际和区域空间活动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外空国际立法,阐明中国开展外空活动和合作的原则及立场。该理念蕴含的“共商、共享、共建”内涵分别从合作决策作出程序、合作活动利益成果分配和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执行几个方面作出了宏观的指导,可以对合作活动的所有参与方的利益予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有利于合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为我国倡议的合作项目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参与者。其二,我国积极分享本国的空间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参与空间活动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2016年空间政策中,我国将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为“一带一路”周边国家提供服务。这对吸引更多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外,2018年5月,我国政府向所有联合国成员发出号召,邀请其与联合国外空事务办公室一道参与我国即将建成的空间站项目,这对不具备空间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我国吸引更多外空领域的合作伙伴。
其三,在“一带一路”建设框架下积极开展具体的空间合作项目。“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是“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开展具体空间合作活动的典型项目。从主导和促进空间合作的角度看,建设空间信息走廊有利于塑造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吸引更多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我国主导的空间合作项目。而对于诸多“一带一路”参加国而言,除了可以受益于空间信息走廊提供的服务,还可以通过参与项目的建设实现共享和共赢目标。
2.亚空组织与“一带一路”建设:
角色转换亚空组织的现行合作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奠定我国在亚洲地区吸引合作伙伴的基础,但并非长久之计。尤其是本地区另一重要空间合作机制(亚空论坛)沿用了几乎相同的合作方式。在“一带一路”空间倡议背景下,我国正从国际法规范理念、国内空间优势以及具体合作项目实施等多个角度影响国际及区域空间合作活动。
因此,亚空组织应逐步融入“一带一路”空间倡议建设之中,致力于促进空间倡议在亚洲地区的建设和完善,如此才能保证我国在今后的亚洲空间合作主导权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2015年10月,亚空组织成员国发布的“亚空组织发展战略论坛北京宣言”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及空间信息走廊建设与亚空组织(包括其成员国)的发展愿景相同,亚空组织应接受“一带一路”促进亚太地区国家空间能力建设的提议。[7]
这一阐释从基本原则层面确定了亚空组织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位,客观上确认了亚空组织进行角色转换的必要性。在2016年国防科工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对亚空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角色定位予以明确,即:①作为空间信息走廊框架下相关合作项目的共同建设者;②作为担任空间信息与技术应用培训服务的提供者。但无论是作为“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的共同建设者,还是作为相关信息与技术应用培训服务的提供者,现行法律框架都存在相应缺陷,无法满足亚空组织新角色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亚空组织参与“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
法律挑战及应对措施亚空组织具有独立国际法主体地位,在组织框架下开展合作活动应遵守《亚空组织公约》及其他相关规则。“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坚持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基本理念。亚空组织作为空间信息走廊相关项目的共同建设者及空间信息和技术培训服务的提供者,也应坚持上述理念。但“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的服务对象是所有“一带一路”参与国,其数量远大于亚空组织成员国数。因此,在共建空间信息走廊过程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协调解决。
1.作为项目共建者的亚空组织及相关法律问题
国防科工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亚空组织可以作为共建者参与建设若干虚拟星座,构建综合地球观测系统,联合研制移动、宽带等多功能复合的通信卫星、数据采集卫星等新型卫星通讯系统。从实施程序上看,亚空组织可以将上述项目纳入其基础性或任择性活动的合作框架之下,在项目完成之后再将其对接至“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的系统之中。但是,亚空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的资金源于成员国依照一定比例的投入,如何在此背景下保障共享及互利共赢,需要详细的法律支持。其一,关于合作项目成果共享问题。
《亚空组织公约》规定:组织为其项目所建设或拥有的设备、设施应予不带任何偏见的使用,组织应保障需要使用的成员国使用相关设施。在亚空组织具体合作项目使用规则和程序中,对成员国使用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做出了规定,例如,亚太多任务小卫星项目①。如果亚空组织以基础性或者任择性的形式建成了相关的合作项目并将之纳入至“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整体项目之中(例如:现阶段亚空组织正在进行论证的亚太多任务小卫星星座项目②),其成员国是否拥有对其完成部分的优先权?如何界定亚空组织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在使用相关项目成果过程中的关系?这涉及到“共享”原则的规范化,也关系到亚空组织成员国的利益保障,最终可能影响组织规模的扩大及合作项目的可持续开展。
其二,关于合作项目的互利共赢问题。互利共赢本质上是合作项目的利益分配,对此,亚空组织采用了欧空局“投资返还”原则。所谓“投资返还”是指“从项目中获得的回报应按照该项目参与成员国的投资比例返还,确保成员国从组织合作项目中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投入相适应。”[8]“在开展相关合作项目过程中,按照成员国投资的数额授予其国内相关工业企业对等数量的合同”[9],对于成员国而言,“投资欧空局的相关项目实质上是为本国空间工业企业提供发展机会,而只有将资本投入欧空局的合作项目,成员国才有可能开展相关空间工业活动。”[10]
“投资返还”原则切实保障了欧空局框架下实现互利共赢。在亚空组织框架下,由于诸多合作项目以中国的技术和资金为主,具体承建项目的空间工业企业也多为中国公司或其他机构①,此外,由于合作项目规模较小,组织财政总额及各成员国的投入都相当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返还”原则并未起到鼓励成员国投资和保障实现互利共赢的作用。“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的建设为亚空组织开展更大规模的合作提供了可能性,这要求各成员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和参与积极性,实现“共建”。因此,对“投资返还”原则的有效实施便成了当务之急,而这需要详尽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
2.作为空间信息与技术应用培训服务提供者的亚空组织及相关法律问题
国防科工局及发改委“指导意见”在“组织保障”部分提出亚空组织可以利用其教育培训中心,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空间信息技术与应用培训。教育培训中心是亚空组织框架下开展的较为成熟的基础性合作活动。
依据《亚空组织公约》第18条的规定,组织的资金来源包含通过为他方提供服务获得的报酬,通过利用亚空组织的已有合作项目成果提供服务获得报酬有利于保障组织的有效运行,对于组织自身资金规模的扩大也有积极意义。但从目前的状况看,亚空组织框架下并未制定法律规则规范组织为第三方提供服务获取费用的标准及费用使用等问题,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机构对提供服务的活动加以有效管理。这不利于该项活动的长期发展。另外,作为“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提供者,亚空组织还需要与空间信息走廊主管机构做好法律协调,在考虑组织及其成员国利益的同时,保障空间信息走廊其他参与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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